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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民眾小婷(化名)4月初應徵貿易公司錄取後,向原公司辭職獲准,再依彈性選擇報到時間向貿易公司詢問延後到5月25日報到,隔天卻被以「延後報到,在這段空窗期變數過大,無法接受要求」為由,取消錄取通知,導致她兩頭落空、陷入失業;經調解仲裁,認為雙方勞動契約已成立,資方應給付3個月試用期的薪資共16萬8000元。

小婷4月初應徵貿易公司國貿開發專員職缺,4月9日接獲E-MAIL通知錄取,4月16日回覆公司接受聘用,並向原公司提出辭職,且依郵件所載可彈性選擇報到時間的意旨,詢問公司可否延至5月25日報到,沒想到4月17日接獲郵件,內容以「因您提出延後報到,在這段空窗期變數過大,無法接受要求」為由,取消錄取通知。

頓時失業的小婷向勞工局求助,但是勞資爭議調解結果不成立,一旦第二次調解不成立,就只能走上法院提告一途,在調解人建議運用比訴訟更快速且免費的「仲裁」解決爭議,獲勞資雙方同意後,由律師劉師婷、林振煌及邱駿彥教授3人組成仲裁委員會,勞資雙方也同意交付仲裁、適用仲裁法第31條的「衡平原則」。

仲裁委員會經2次會議後作成仲裁判斷書,認定公司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勞動契約在勞方4月16日回復承諾時即告成立;小婷要求延後報到是基於錄取通知上所寫「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等語,且該公司同日也在求才網站將「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5月11日為暫訂,將以您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等訊息留給小婷,因此資方事後取消錄取,是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由於小婷在4月17日有回覆願配合原定時間報到,因此仲裁判斷公司應自原定報到日至試用期滿3個月,也就是5月11日至8月10日止,照給勞方薪資16萬8000元,且公司受領勞務延遲是因預示拒絕小婷提供勞務,小婷可不用補服勞務照領工資。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今年截至8月止,勞工局受理32件仲裁申請案,較去年同期增加9件,已協助勞工爭取金額達403萬元,受理件數居全國第一,上半年案件量更占全國7成。提醒民眾,如調解不成立,雙方仍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亦可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申請仲裁。勞資爭議經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程序便利,又能節省勞力、時間及費用。

此篇新聞來源:【2020-9-22/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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