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

勞動部編製的「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已經上線,提供多種違反誠信協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態樣,讓勞資雙方在簽訂團體協約的過程中有所參照依據,作為履行誠信協商義務的參考。

「團體協約法」增設勞資任一方如有違反誠信協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時,他方可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尋求救濟。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去年底勞資雙方談定團體協約772件,其中企業工會212件、產業工會361件、職業工會195件,但他坦言,拒絕協商的例子仍多,不當勞動裁決機制運作迄今近10年,團協不當勞動行為案件共107件,104件已結案,其中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有25件、駁回17件、和解42件。

王厚偉解釋,從裁決決定數據上可看出和解、撤回的案件約60件,等於約6成比例是申請人撤回或和解,原因在於誠信協商的最終目標是鼓勵勞資雙方繼續協商、簽成團體協約,若以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加以處罰,有時候無助於協商,因此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處理上多以鼓勵雙方和解。

但他說,不少企業反映盼有參照標準,避免誤觸法令,勞動部因此委請法律事務所協助蒐集歷年相關裁決實務案例、各級法院判決與行政機關見解,依照「團體協商之當事人」、「團體協商之協商代表」、「何謂誠信協商義務(包含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及「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等四個大類,彙整出43項涉及不當勞動行為的態樣,並將裁決、判決或函釋重點內容摘錄。

王厚偉舉例,當工會要求資方提供的資料,公司能否以涉及個資法、與協商無關等為由拒絕提供?手冊上就整理了過去裁決委員如何判斷什麼樣的資料是資方有義務提供的範圍。他以績效獎金發放為例指出,很多公司不願向工會透露營運狀況,對外宣稱公司前途一片光明,回頭卻向工會喊窮、撐不下去,導致工會陷入錯亂,無法信任公司,癥結點就在於公司並未對工會透明。

他呼籲,資方若要避免工會不了解公司現況,甚至獅子大開口,最好的方式應是把公司狀況跟工會說明白,否則無從協商起。

勞動部強調,推動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營造最適合勞資雙方自身的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是勞動部重要勞動政策之一,除編製誠信協商手冊外,也提供勞資雙方團體協商專業培訓、專家個案輔導與簽訂團體協約獎勵措施,如勞資雙方在談團協商過程需要專人入廠輔導,還可向計畫執行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洽詢,聯絡電話02-2698-2989陳小姐分機03099、曾小姐分機02813。

此篇新聞來源:【2020-10-13/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932863

聯絡電話:02-2393-3395
聯絡地址:10053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130號9樓之4
聯絡信箱:erct3@erc.com.tw
睿哲(莊周)LINE@:line.me
睿哲(莊周)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erchrm
睿哲(莊周)講師精彩片段:https://www.youtube.com/user/ERC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