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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我因為習法的背景,在轉進人力資源領域時,一直戰戰兢兢,擔心公司觸法受罰,怕自己也要背負民刑事責任,所以常引經據典、統計數據,做好風險評估,以保護公司及自身的權益與清白。此次新聞說:勞動部將提高罰則、增加刑事罰列為修法方向,對人資人員的影響如何?我的淺見如下:

一、企業違法人資有責?:人資部門人員在企業內主管人事制度規劃的工作職責,被視為處理有關人事管理工作的老闆授權代理人(參照勞基法第2條雇主定義為有代表權之人)。依照《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6條(摘錄整理)「事業單位之有代表權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執行其職務或為事業單位之利益為行為,致使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含未盡其防止義務者。)應對其處以本法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建議:人資管理人員對於企業違法可能遭處罰的事項,應該彙整向決策者溝通說明,並保留書面文件以證明盡到專業責任,才能保護自己避免牽連受罰。

二、部門經理違法人資也有責?:依照勞基法第8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因此,當部門管理者自己行為違法要受罰時(例如:雇用童工、任意解僱員工…),其實同時連累公司連帶受罰。建議:人資管理人員一方面制定合法的規章辦法,要求管理者遵守;另一方面應辦理宣導、教育訓練課程,說明內容及違法風險。

三、公司可向人資求償損失:公司(雇主)如果因為人資管理制度違法錯誤,以致被員工訴訟或主管機關裁罰,而這些金錢上損害,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公司有求償權。建議:人資管理人員要仔細研讀勞動法令,訂定合法制度,避免被求償。

 

原新聞摘錄:

【2018.06.12(中國時報)修勞基法提高罰款,勞動部擬下會期提草案!《勞基法》修法上路後,勞動部以強化勞檢做落實法令的手段,但遭外界質疑勞檢罰緩過低導致效力不彰,勞動部長許銘春指出,近日內部已經召開過會議討論《勞基法》修法,研擬調整罰緩金額,希望能在下會期提出草案。但是否要加刑事法?許銘春說也會一併討論,但司法程序冗長,也可能出現最後受罰對象是人資長的狀況,倒楣的還是勞工,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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