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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此新聞中美國商會希望年薪有新台幣600萬元的高階管理層,可以不適用勞基法或能適用84-1排除工時限制。到底高所得勞工身分者有必要讓勞基法來保障嗎?我的淺見如下:

一、高階管理層不必勞基法保護:高階主管在組織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專業性或獨立性特質,對於自己的勞動條件(例如:薪資福利)本就有相當的談判協商能力可與雇主約定,取得更佳的工作待遇。因此,在美國、德國均視為「豁免勞工」,排除於勞動法保障之外。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護弱勢勞工,以訂定最低標準介入勞動契約,平衡雙方力量。建議:若與委任關係經理人同等級的高階人員(例如:業務副總經理、技術長…等等),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但請別誤解他們是被欺負、歧視的,應理解為是他們有優勢讓雇主必須以「高規格條件」對待留才,所以勞動基準法無須進場干涉。

二、設定合理的薪資門檻:薪資所得代表當事人在人才市場的價值及談判籌碼,可做為排除勞動法保護判斷標準之一。但是,要以多少金額認定?目前我國在投保薪資級距、退休金免稅額、薪資所得扣繳起點金額等都有不同數字,在美國是以週薪455美元以上,德國以年薪23.4萬歐元以上為門檻。立法者可以考量企業性質、規模、行業、職業別的特性,參考現行法令相關數字,做出合理認定。建議:全民健保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中,對於事業單位負責人或自行執業者(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月薪182,000元)申報,此數字可供參考。

三、84-1工作者認定不應限縮:據媒體報導,政府已經表達下階段的修法目標,將針對知識型產業等服務業進行放寬工時限制。其實該條文適用對象本來就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因為主管機關擔心勞團抗爭,硬加上「行業別」為條件來自我設限,導致形成核定通過84-1條的工作者幾乎都是官方機關人員的怪現象。建議:高階主管如果仍要由勞基法保障的話,如符合上述條件,應可以認定為84-1工作者,以利工作時間彈性化。

 

原新聞摘錄:

【2018.03.09(中央社)美商會爭取高階管理人員納責任制!美國商會發布「2018商業景氣調查」,有將近9成受訪者認為台灣應對專業人員與高階管理階層採取更彈性的機制。美商會希望爭取新台幣600萬元的高階管理層,可不適用打卡及限制工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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