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焦點

人資提問:公司業務同仁有季獎金,但季獎金會在下一季的第二個月10號才發,那我們8月要資遣一位業務人員,在計算預告期間工資時,要將第二季(4-6月)的季獎金(第二季獎金在8/10發放)全部計入嗎?

顧問回答:

  1. 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函釋,是以二種平均日薪的基礎擇優來計給:

1.1 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即8月要資遣預告,就以7月正常工時工資總額來平均)

1.2 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30(即平均工資,依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以事發前六個月內所得的工資總額為計算的基礎來平均)

  1. 所謂「工資總額」

當月的工資總額並不是看當月發放錢的總額,而是要看「工資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來確認;也就是說,我在這個月的現在工作一天,即產生了這一天的工資請求權,只是雙方約定對這一天的工資給付時間,是在約定在之後的特定日給付,所以,即使明天就離職,這個月的這一天的工資(勞務對價關係)已產生,對於計算這個月的工資來說,就應包括了這一天的工資。

  1. 依個案的情況來說

4-6月期間,因為業績而有季獎金的錢(工資),雙方約定在8/10發放,所以,8/10所發的那筆季獎金並不是7月份的工資,那麼,在計算7月平均日薪即無需將這筆獎金計入;但因為第三季員工已做了7月份整月的工作,即相對產生7月份比例的季獎金請求權,所以,在算7月份工資總額時,就要把這個比例的季獎金計入。

  1. 季獎金如何計入平均工資

依據勞動部107年12月1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612號函說明,可平均計入各月份工資總額中或只單計入特定月份之工資總額來做平均的基礎,這部份可由勞資協商。

註:勞動條2字第1070131612號函釋(摘要):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日期與方法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自行約定。

四、案內所敘全勤(績效)奬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併入工資總額計算延時工資。至上開按季發給之全勤(績效)奬金究應平均列計於該季各月份抑或計入特定月份之工資,據以計算延時工資,勞動基準法未有明文規定,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聯絡電話:02-2393-3395
聯絡地址:10053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130號9樓之4
聯絡信箱:erct3@erc.com.tw
睿哲(莊周)LINE@:line.me
睿哲(莊周)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erchrm
睿哲(莊周)講師精彩片段:https://www.youtube.com/user/ERC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