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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IBM公司中曾獲選「台灣100 MVP最有價值經理人」的高階主管高啟輔,2015年間遭公司留職停薪,留停期滿後,公司竟逼他離職。高男不滿,起訴請求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IBM給付復職前的薪水。一審敗訴,二審改逆轉勝,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採信高男見解,判准IBM須賠償復職前薪水,約900萬元確定。

高男起訴指出,他自1996年就到IBM擔任系統工程師,一路爬升,2015年3月間已經調升為全球資訊科技服務事業部(Global Technology Services IBM Taiwan,下稱GTS)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月薪高達16萬5741元。但4個月後,公司軟體部門賈姓總經理延攬他轉換部門,高男同意開啟轉換部門手續,但沒想到公司軟體部門卻突然凍結人事,高男想回任原本的職位,卻又已經被其他同事補滿,不得已只好配合公司要求,簽下1年的留職停薪合約。

不過留停合約中約定:「留職停薪結束時,公司不保證提供工作機會,若無適當職缺將視為自願離職並配合辦理離職程序。」高男1年留停期滿後,仍無法找到職位安插,隨即被公司依照這條約定,逼迫辦理離職手續。高男不滿,認為公司解雇手續不合法,因此提出民事訴訟,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IBM除讓高男復職外,還須給付2017年1月份起至復職日間的薪資,以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進專戶。

一審法院駁回高男請求,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IBM辯稱,高男原任職GTS部門不開心又表現平平,公司才協助轉換部門,但當時並未承諾一定轉換成功,最後是國外總公司不批准,高男又不想回任,才會簽下留停合約。況且高男在公司工作許久,早已知悉留停合約中的條款,這些條款也無顯失公平或規避《勞基法》強制規定之處。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留停合約中的條款有違反《勞基法》中,雇主不合法解雇情形,因此去年5月間逆轉改判高男勝訴,IBM須將高男復職,並按月給付復職前的薪水,若IBM當時放棄上訴而執行判決,當時須賠償高男483萬餘元。

但IBM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年8月間駁回IBM上訴,高男確定勝訴。經過計算後,高男這次獲賠金額將近900萬元,創下我國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判賠最高紀錄。最高法院駁回理由中,也罕見地的使用《民法》第247-1條第1、2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宣告IBM留停合約中的條款無效。

法界人士表示,《民法》基於「私法自由」原則,法院原則上不介入雙方當事人間簽訂合約內容,但僅有本項規定中的情形,法院才會打破「私法自由」原則;從而,本判決在司法實務上將有劃時代意義,讓慣老闆們能知所警惕!

此篇新聞來源:【2020-11-6/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06/18483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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