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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近期有勞工反映,受疫情影響致工作量減少,雇主要求須先請休特別休假。台中市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特別休假,且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自行排定,但雇主因企業經營有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
勞工局說,雇主不能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要求需在特定期日前休假,也不得強制勞工請休,違者將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群穆說,特別休假行使期間,勞雇雙方得協商約定以「週年制」(從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或「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教育單位的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等方式實施。
代理局長羅群穆提醒,年度終結時,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的日數,經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的特別休假仍未休畢,此時即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
另外,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局指出,勞動部已建置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勞雇雙方更容易了解特別休假日數的計算方式。
如有特別休假或其他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市民專線詢問。
此篇新聞來源:【2021-1-29/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