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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內衣廠商「黛安芬」店員小璇(化名)兩度遭到店長騷擾,她認為第一次申訴後,「黛安芬」未組成專責小組調查,導致第二次事件發生,憤而向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申訴,但性平會認定「黛安芬」處理程序雖有瑕疵,但已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做出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處分。小璇不服,提告爭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她有理,判基隆市政府敗訴,小蝦米告贏大鯨魚!
小璇已婚,2012年間獲派至基隆服務,到了2018年間,同為已婚的加盟主店長突然密集邀約她出去,她覺得不舒服,向公司申訴,但「黛安芬」未召開申訴處理小組調查,而是交給小璇的直屬主管處理。主管訪談兩人與同事,並給予小璇公假,最後建議她調離該店,到離家較近的店面服務,但小璇認為錯不在她,拒絕調職。
過了一年,店長在店內以按摩之名碰觸小璇的下背、上臀及手,讓小璇大驚失色,再次向公司申訴,並認為第一次事件發生後,「黛安芬」未依性平法第13條「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做出妥適處理,才造成第二次事件發生,顯有違失,決定向基隆市政府申訴。
基市府性平會認為,「黛安芬」第一次接獲小璇申訴時,未依規定召開申訴處理小組,而是由直屬主管進行瞭解及後續處置,程序或許瑕疵,但主管有訪談當事人、證人、給小璇公假、建議調到離家較近的門市上班,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始末、主動關懷小璇感受,採取適當措施解決兩人接觸,足認「黛安芬」有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討論後做出「黛安芬」未違法的處分。
小璇不滿,提告主張2018年已提出遭店長一再邀約騷擾的申訴,「黛安芬」卻未依自行頒佈的「反歧視、反騷擾」政策召開專責小組調查處理,導致2019年的後續性騷擾事件發生,顯示「黛安芬」未採取適當的預防補救措施,未能提供受僱者免於職場性騷擾疑慮的工作環境,有違性平法第13條規定,但基隆市政府竟作未違法的處分,有違誤。
本案由審判長許瑞助、陪席法官林秀圓、受命法官楊得君組成的第一庭審理。合議庭指出,已婚店長一再邀約已婚店員,造成其不堪其擾,依照社會通念,已難逃性騷擾之嫌,且小璇既然已提出申訴,「黛安芬」就應該知道店長行為有「性騷擾疑慮」,須依自訂的「反歧視、反騷擾」政策,為小璇的申訴立案,由專責小組調查、認定申訴是否成立以及做成相對應措施,並將所認定及措施的論據記載於書面正式通知小璇,才會符合性平法第13條「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
然而,「黛安芬」收受申訴後,未由專責小組處理,而由長官自行介入,無視於小璇在地經營客戶人脈與後續營業績效的連結性,基於「無限的好意」建議小璇前往其他加盟店任職,使得她被迫在捨棄原本職業成就或繼續隱忍性騷擾敵意環境中選擇其一,固化了弱勢地位,導致第二次事件發生。合議庭因此認定「黛安芬」未善盡性平法第13條規定的事後補救義務,至為明確。
合議庭指出,基市府為性平法的地方主管機關,未就「黛安芬」違反性平法第13條情事予以認定並糾正,反以「黛安芬」處理程序雖然有瑕疵,但其後續建議及關懷措施得當,且及第二次申訴已依法處理為由,作成「黛安芬」並未違反規定的處分,顯然對於性平法的規範意旨認識不足。
綜上,合議庭認定基市府的處分違法,予以撤銷,並要求基市府依照判決意旨,重新做成符合性平法的處分,可上訴。
此篇新聞來源:【2021-1-2/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