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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哲管理/周昌湘
從ESG永續治理探討:博客來勞資爭議事件的GRI準則揭露項目
近日爆發的博客來公司清潔人員勞資爭議事件,引發輿論大嘩!若單純以勞雇關係認定、不當解雇等勞動基準法的基本權益來看此事件,其實並不複雜,一般而言,僅為確認工作年資、恢復勞動契約關係等等。而勞/健保未投保、退休金提繳未執行則屬於勞/健保局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與當事人無直接關係。所以,如果該清潔人員尚未符合退休資格,公司給付的百萬元和解金我想應該是:該清潔人員申請勞保各種給付(例如老年給付就缺少這20年年資)可能受損害之金額、因無健保而支付的醫療相關費用(或投保職業工會繳交之費用)、三節禮金、其他員工福利、新舊制退休金預估應補償金額以及所受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個總額。
博客來科技公司為統一超商(上市公司)投資50.03%的關係企業,實收資本額並未達公開發行標準(二億元)。或許此次事件的勞資爭議、真雇用假承攬是大家較為關注的焦點,但是今天我想從『如果該公司願意依照GRI規範標準來揭露目前風險,應該如何做?』這樣的角度來分享我的看法。
依GRI規範標準來揭露目前風險,應如何做?
一、組織員工範圍確認
根據GRI(以下同)準則,揭露項目2-7「員工之定義為,根據國家法律或循其相關適用要求,致與組織發生勞雇關係之個人」;揭露項目 2-8「非員工的工作者,意指為組織工作但與組織沒有勞雇關係的人」。實務上,清潔工作經常以外包方式為主,但依照上述準則仍應揭露之。
二、尊重人權執行盡職調查
本案涉及對象為單親女性,其工作內容為非核心性質的清潔工作。依照揭露項目 2-23 政策承諾,公司要承諾尊重國際人權、特別關注弱勢群體,甚至要落實執行盡職調查,例如:此次導火線,「真雇用假承攬」行為,欺負當事人不識字、運用個人承攬契約,逃避法定責任的惡劣行為,其人資、內部稽核部門均有調查義務。
三、違法處罰數額揭露
前述的和解金為公司費用支出(列入財會科目)。但據媒體報導,台北市勞動局對該公司進行勞動檢查發現:沒有準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也沒有依勞工工作年資核給特別休假,涉違反勞基法第7條、第23條及第38條規定,將進行行政裁罰程序。屬於揭露項目 2-27 法規遵循,在永續報告書上報告前一年及先前的報告期間發生違反法規行為事件的罰款金額(單一次、總計)都要予以揭露。
(延伸閱讀:《周昌湘老師-ESG》人資以ESG優勢來招募和留住人才 )
關於永續治理、法規遵循的幾個疑點?
最後,我想補充:公司治理等的疑點。
從媒體報導可知,此事件後續是由統一超商(大股東公司)強力介入,博客來公司這邊似乎未經召開董事會決議就將總經理調職?沒有公告繼任人選?後續談判和解也是統一超商委任律師出面(律師誰選任?委任授權百萬賠償?律師費用?)。另外:受理法律扶助的律師將當事人的案情在個人臉書公開,是否經過當事人同意?是否違反職業倫理?保密義務?當事人解除律師委任,自行與博客來公司和解是否合理?都值得探討!但也不得不佩服統一超商的公關危機處理能力!
結論:其實台灣企業(尤其中小企業)的勞動法令遵守情況仍有待加強,作為母公司(一般為大型財團企業居多)對其轉投資的關係企業,如果在其商業價值鏈上(例如:上下游交易關係),都應該一併建立相同的ESG永續治理機制,面對重要利害關係人(包括消費者)的影響與風險,要謹慎對待、妥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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