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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哲管理/周昌湘 yes


新聞評論:台積電可以『違反公司核心價值』作為懲戒解雇、開除理由?

 

(註:本文係依照媒體新聞之公開內容予以分析,對於真實狀況仍尊重台積電的說法,如有繆誤,敬請指正海涵。)

台積電以違反公司核心價值為事由懲戒解雇員工

    今年中秋連假前,台積電內部突然發出公告「7名員工因為在職期間嚴重違反內部規範,做出違背公司核心價值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台積電本著勿枉勿縱的原則,予以相應處分。」史無前例的做法引起內部員工揣測。(資料來源:鏡週刊、奇摩新聞等各大媒體。)

    此新聞依勞動法觀點:勞工行為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雇主(台積電)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的案例。現將此事件分析探討如下:

 

員工行為準則和道德行為準則對懲戒解雇的重要性

 

一、到底員工行為違反哪個準則而進行開除員工程序:

我根據台積電官方網站首頁裡面(投資人關係→公司治理→重要公司內規)發現有兩份相關準則:「從業道德規範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內線交易防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政策」比證交所、櫃買中心所公告的「上市櫃公司道德行為準則範例」內容更加仔細明確,後者的適用對象僅是「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而台積電則加上所有員工。(政策2.0適用範圍參照)

二、打聽消息交換情報通知群組成員炒股行為:具體對應規定

(一)「政策」6.1.1.9 使用公司或客戶之資訊不得違反法令及公司機密資訊保護政策及程序,不得謀取個人利益,亦不得損及公司或客戶之權益。6.2.1.3 未經公司許可,利用公司資源(如資訊、物品、財產…等)從事自己在公司以外的活動。

(二)「辦法」貳、範圍一、何者為被禁止的行為?不得:揭露重大未公開資訊給任何在工作上不需要得知此資訊的公司員工;提供重大未公開資訊給家人、工作上認識的人、朋友或其他任何人等;知悉本公司重大未公開資訊時,推薦他人去交易本公司股票或其他本公司公開交易之有價證券。

三、被開除的7名員工是否包含提供資訊者,報導中未提及:

因為依照「辦法」貳、範圍一、何者為被禁止的行為?不得:揭露重大未公開資訊給任何在工作上不需要得知此資訊的公司員工。因此有此行為的員工,是否也算涉及內線交易的共犯呢?是否也在該7人之列?

四、違反的後果:具體對應

(一)「政策」6.4.5 員工違反從業道德規範者,公司將視情節之輕重依“員工行為獎懲制度”相關規定採取包括解僱在內之處分。

(二)「辦法」肆、違反內線交易的後果:任何本公司員工、經理人或董事明知而違反本辦法規定時,將受到包括解僱或解任在內之懲處。所以此次解雇處分在上述規定中有提及,如果確認曾經在新人訓練等場合告知,則具有強烈證據力。

五、違背公司核心價值之不當行為是否為情節重大:

一般抽象文字寫下的價值觀、道德要求等,仍然要從違反不當行為是否產生具體損害才能往「情節重大」靠攏。例如法院就曾有一個實務判決:呼朋引伴聚眾賭博,致上訴人公司該時期藥品出現雜質、品質低落,對員工嚴格要求「品格第一」的企業核心價值乙節,應堪採信。(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3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為雇主勝訴合法解雇)

六、違反內線交易行為是否為情節重大:

因為一般員工或受領消息員工,均不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禁止內線交易的規範對象。另台積電內規名稱是「防制」並非「管理」辦法,在執行力度上不同。實務判決較常見是高階管理者或董事監察人身分者,被請求損害賠償或被刑事判刑的判決,少見有員工涉訟。

 

連接工作規則、獎懲制度,才有落實執行的力度

 

    本事件最終回歸到「獎懲制度」規定處理,但因為不知道台積電在執行解僱員工程序之前有哪些作為,因此上述員工具體事實行為(洩露客戶訂單資訊、上班時間透過即時軟體聊股票、打聽消息交換情報、通知群組成員叫進股票等)的違反狀態是否達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要件?是否是所謂「過高標準」的處置?利用遠端監控筆電,側錄方式採證是否合法可信、員工是否知道公司有這些監督措施?以上種種我認為從過去法院實務見解仍有待商榷之處。

    台積電是台灣最注重公司治理的企業,連續6年拿下台灣證交所公司治理前5%的成績,一切行為準則都是採行最高標準。從此次事件(註:同期間高鐵也發生列車服勤員不當取得商務座點心自用的事件)凸顯了員工行為準則和道德行為準則的重要性,建議即使不是上市櫃公司的經營管理者、人資部門也可以按照企業價值觀等內容著手訂立之,並確實公告、宣傳說明,尤其一定要連接工作規則、獎懲制度等才有落實執行的力度,而不會流於形式口號、道德勸說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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