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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協助建構更好的育嬰環境,勞動部近日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指出,如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9日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但有勞工詢問,如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2次要如何計算?勞動部表示,受僱者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也指出「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如果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包括雙胞胎等情況,6個月以下的育嬰留職停薪仍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意謂雙胞胎也只能請2次6個月以下的育嬰留職停薪。

此篇新聞來源:【2021-7-21/聯合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803001411-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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